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
第一条 本协议由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(以下简称"协会")与志愿者(以下简称"志愿者")共同签订,旨在规范双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,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开展。
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志愿者,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,利用自己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,自愿通过协会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个人。
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、公益、合法的原则。
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:
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第七条 协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志愿服务活动信息,志愿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。
第八条 协会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,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指导、基本物资、安全提示等。
第九条 协会应当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长进行记录,并据此出具志愿服务证明。
第十条 协会应当为参与较高风险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活动。对于长期项目,建议至少提前7天告知。
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协会内部文件、未公开的活动方案、服务对象个人信息、捐赠人信息等,应当严格保密。该保密义务在志愿者关系终止后仍然有效。
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履行服务任务过程中创作的作品,其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,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。
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,协会不承担责任。
第十五条 志愿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,由志愿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。
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志愿者报名并同意后生效,自志愿者退出或被取消资格时终止。
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
二〇二六年六月